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侯嘉卷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被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被 告 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2,406,72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1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2,419,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