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領航醫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琪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第一醫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3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