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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財旺游涵歆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
宇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宇邑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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