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3號
- 原告
- 王國強
- 被告
-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煌律師
- 被告
-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辛蒂
- 被告
-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 被告
- 莊財貴
裴保羅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惟因原告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而原告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聲請費貳仟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板調字第347號卷宗查明屬實,故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