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丁美華、周裕盛
- 原告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速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被 告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0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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