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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被告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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