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被 告 今日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壹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