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黃 喜
- 被告
-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淑芬於原告黃喜對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七○四六一八二○號,設新北市○○區○○路○○○號)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稱:原告於其提起對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七○四六一八二○號,設新北市○○區○○路○○○號)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因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無監察人而無法定理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業據提出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據,應堪認為屬實。爰選任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吳淑芬(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本件訴訟中之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