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李政澤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大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智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廖松岳 訴 訟 代理人 洪國智 被 告 亞大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政澤 被 告 梁智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經查,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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