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智
- 被告
- 亞大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政澤
- 被告
- 梁智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經查,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