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介賢 被 告 欣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