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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順德揚聲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暨均經合法認證之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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