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鴻億
- 訴訟代理人
- 周美齡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何紹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