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