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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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