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鷹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端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允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 理人 鄧凱元律師 葉立宇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宇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銘堂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