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
- 原告
- 王國強
- 被告
-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煌律師
- 被告
-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莘蒂
- 被告
-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 被告
- 莊財貴
- 被告
- 裴保羅
- 被告
-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