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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告
王國強
被告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被告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莘蒂
被告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莊財貴
被告
裴保羅
被告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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