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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告
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
原告
特別代理人 廖盛凱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被告
劉金蓮即吳珍珍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被告
嚴孝恩即嚴子陵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盛凱(男,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宣家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0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同法第178 條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告(下稱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宣家揚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為證。另經本院裁定廖盛凱擔任本件訴訟原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是廖盛凱亦應以原告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身分承受訴訟。

三、茲廖盛凱尚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廖盛凱為原告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宣家揚之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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