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淑勤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
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而可能延後之期間,參酌司法院訂
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
為2年,據此預估上訴人提起上訴可得之利息金額約為61000元(
610000×5%×2=61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