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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7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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