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 訴 人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敏欣間104年訴字第137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