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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 上訴人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 訴 人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敏欣間104年訴字第137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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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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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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