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謙
- 訴訟代理人
- 靳官平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清華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福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嶽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宏達電清潔企業社即李世明
- 即原告
- 前列三人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貴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㈢... 並參以被告本應於自103年3月20日、103年4月20日給付費用,卻遲至104年9月15日尚未給付,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核其遲延利息依序為1萬2766元、3,626元、3626元等情(詳如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㈢... 並參以被告本應於自104年3月20日、104年4月20日給付費用,卻遲至104年9月15日尚未給付,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核其遲延利息依序為3966元、1126元、1126元等情(詳如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