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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陳映如

  • 當事人
    邱廷朗即力和起重工程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廷朗即力和起重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零貳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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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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