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廷朗即力和起重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零
貳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