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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廷朗即力和起重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零

貳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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