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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訴人
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法定代理人
吳文中
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被上訴人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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