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 上訴人
-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雄
- 被上訴人
- 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連
吳文中
林萬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77號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