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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訴人
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法定代理人
吳文中
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被上訴人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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