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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葉靜芳

  • 原告
    許德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許德賢 謝承衛即全陞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被   告 賴町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軒樓 邱冠瑋 林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陳報學經歷、工作及所得。 原告應查報⑴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理賠及其數額,並提證明,⑵103 年11至12月之401 報表,⑶每輛車之每月加油成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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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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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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