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 原告
- 許德賢
- 原告
- 謝承衛即全陞企業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軒
- 被告
- 賴町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軒樓
邱冠瑋
林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陳報學經歷、工作及所得。
原告應查報⑴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理賠及其數額,並提證明,⑵103 年11至12月之401 報表,⑶每輛車之每月加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