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許德賢 謝承衛即全陞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被 告 賴町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軒樓 邱冠瑋 林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陳報學經歷、工作及所得。 原告應查報⑴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理賠及其數額,並提證明,⑵103 年11至12月之401 報表,⑶每輛車之每月加油成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