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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告
許德賢
原告
謝承衛即全陞企業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被告
賴町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軒樓

      邱冠瑋

      林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陳報學經歷、工作及所得。

原告應查報⑴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理賠及其數額,並提證明,⑵103 年11至12月之401 報表,⑶每輛車之每月加油成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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