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許作立、邱敬斌、吳啟章
- 原告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274號聲 請 人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 許茹嬡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邱敬斌 相 對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北市政府城鄉開發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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