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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74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274號

聲請人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代理人
許茹嬡律師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邱敬斌
相對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北市政府城鄉開發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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