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平 被 告 合一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仕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有合意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提出出貨單為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台中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