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參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