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必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
捌萬參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