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原 審 原告 利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汝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謝明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