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黃若美、蕭胤瑮、陳威憲
- 原告陳信森
- 被告褚清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 告 陳信森 被 告 褚清波 褚榮坤 褚清海 褚魏寶連 褚清河 褚素卿 褚添財 褚辰安 褚辰宇 褚辰宏 褚素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 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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