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 原告
- 普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佳
- 被告
- 石榮武即榮洲工程行
林漢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數額為5840元,惟僅經原告繳納500 元,尚有534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1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