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4號
- 原告
- 王明騫
- 被告
- 皇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購買裝潢工程材料為由,向原告借貸金錢,據其主張之內容乃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查,本件被告皇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