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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4號

原告
王明騫
被告
皇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購買裝潢工程材料為由,向原告借貸金錢,據其主張之內容乃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查,本件被告皇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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