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風花投注站即林妏娟、鄧氏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69號上 訴 人 風花投注站即林妏娟 被 上訴人 鄧氏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5年4 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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