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林正一、陳怡慧、莊春源、李文忠、陳君翰、阮碧麗
- 原告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達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王俊仁、蔡君毅、泉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嘉聖、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福力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泰報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原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怡慧 被 告 王俊仁 被 告 蔡君毅 被 告 泉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莊春源 被 告 洪嘉聖 被 告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文忠 被 告 福力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悅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君翰 被 告 宏泰報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阮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自然人住所地、法人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台中市西屯區、金門縣烈嶼鄉、金湖鎮、嘉義市西區、高雄市鳳山區,侵權行為地則在高雄市鼓山區(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侵權行為,致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裁處罰鍰計新台幣〈下同〉277萬4,360元,而受有277萬4,360元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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