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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

原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告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怡慧
被告
王俊仁
被告
蔡君毅
被告
泉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莊春源
被告
洪嘉聖
被告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李文忠
被告
福力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悅暘國際股份有
被告
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君翰
被告
宏泰報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阮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自然人住所地、法人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台中市西屯區、金門縣烈嶼鄉、金湖鎮、嘉義市西區、高雄市鳳山區,侵權行為地則在高雄市鼓山區(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侵權行為,致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裁處罰鍰計新台幣〈下同〉277萬4,360元,而受有277萬4,360元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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