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3號
- 原告
- 蔡坤霖
- 訴訟代理人
- 呂政達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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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隆
- 被告
- 陳素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素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