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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3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3號

原告
蔡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呂政達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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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被告
陳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素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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