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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連士綱葉靜芳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

上訴人
被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仲凱即和平停車場

       林惠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訴字第23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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