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3號
- 原告
- 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惠
- 原告
- 廖恒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律師
- 被告
- 張世源
- 被告
- 尚洋製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恒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保證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4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紙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