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崧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被 告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