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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崧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許仲勛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被告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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