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被 上訴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反訴部分經核定為5,462,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69 元(計算式:37,140元+82,729元=1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