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泓
- 被上訴人
-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銘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反訴部分經核定為5,462,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69 元(計算式:37,140元+82,729元=1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