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9號上 訴 人 一禾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成 被 上訴 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87 、289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存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291 至294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