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 告 王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中被告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