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 告 王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