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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千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晉益
被告
胡嘉齊
訴訟代理人
謝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千鎰國際有限公司、謝晉益及胡嘉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零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謝晉益及胡嘉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千鎰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鎰公司)前於民國102年12月間邀同被告謝晉益、胡嘉齊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乙紙,並於102年2月26日依借據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7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2月26日起,至105年12月26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現為1.51%)加年利率2.52%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年利率4.03%,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現借款剩餘350,008元。再查上開借款因被告千鎰公司於104年6月26日起未依約還款,原告則據前揭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開借款已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未果,目前尚滯欠原告本金350,00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㈡被告謝晉益前於101年6月間邀同被告胡嘉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乙份,同時於101年6月18日依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得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6月18日起,至107年6月18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305%)加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88%,自貸放日起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並自102年7月18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現借款剩餘611,647元。上開借款因被告謝晉益自104年6月18日起未再依約還款,原告據前揭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未果,目前滯欠原告本金計新台幣611,64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被告千鎰公司、謝晉益分別自104年7月26日、104年7月18日起未依約清償,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之約定,主張上開借款均已視為到期。故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3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先前到庭抗辯稱:伊於104年6月24日繳交一筆17523元款項,及原告將伊存款83元予以抵銷,不知扣抵於何筆帳款,要求原告提出對帳資料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表、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及電腦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3人對於向原告借款及簽立相關約定書等事實並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然原告主張已將被告所繳17523及存款83元逕予扣抵於被告謝晉益及胡嘉齊所簽青年創業貸款所積欠之債務,業據原告提出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影本為證,故被告所辯無堪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千鎰公司、謝晉益及胡嘉齊應連帶給付原告35000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謝晉益及胡嘉齊應連帶給付原告61164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即請求金額)│                │(年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部分按原利率10% │分按原利率20%   │
├───────┼────────┼────┼────────┼────────┤
│   350008元   │自104年6月26日起│  4.1%  │自104年7月26日起│自105年1月26日起│
│              │至104年9月28日止│        │至105年1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              │自104年9月29日起│  4.03%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即請求金額)│                │(年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部分按原利率10% │分按原利率20%   │
├───────┼────────┼────┼────────┼────────┤
│   611647元   │自104年6月18日起│ 1.95%  │自104年7月18日起│自105年1月18日起│
│              │至104年9月29日止│        │至105年1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              │自104年9月30日起│ 1.88%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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