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周順進
- 被告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美之星B 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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