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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周順進

  • 被告
    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美之星B 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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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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