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睿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宜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1,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