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介壽
- 被告
- 富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張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裁定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