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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59號

上訴人
千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煥
被上訴人
王傑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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