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上 訴 人 石宏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張梅娟 即 被 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31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叁仟貳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