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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上訴人
石宏裕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張梅娟
即被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31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

叁仟貳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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