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 上訴人
- 石宏裕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張梅娟
- 即被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31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
叁仟貳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