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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上訴人
石宏裕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張梅娟
即被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 年8 月3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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