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上 訴 人 石宏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張梅娟 即 被 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 年8 月3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