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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高文淵

  • 當事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 上訴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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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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